商会章程
(2016年1月24日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商会名称:成都天府新区大竹商会,简称成都大竹商会。
第二条:商会性质:是以在成都境内常驻或长住从事商业活动的达州大竹籍企业单位,包括达州大竹籍在蓉企业事业单位和达州大竹籍人士在蓉兴办的企业为主体,团结达州大竹籍在蓉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业务主管单位为成都达州商会。
第四条:商会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401号1栋2单元6层621号。
第五条:商会指导思想: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创新;传承大竹商人的优良传统,弘扬巴渠文化,凝聚在蓉大竹商界的力量,促进交流合作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真诚合作,互通有无,相互学习;努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自身素质,进一步促进蓉竹两地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协作,为实现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六条:商会宗旨:发展、交流、合作、共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成都市针对外来投资的相关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对相关政策、规定的制订和修改提出建议。
(二)组织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一至两次学习参观、以及考察活动。发挥商会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会员之间、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商会与其他相关的商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三)为会员提供各种市场信息、就业信息、交通信息,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四)加强会员与大竹县的联系,提供大竹的各种投资信息等相关资料。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必要时由商会出面与相关部门交涉,以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专业培训,举办相关课题的讲座会。经济交流会、帮助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七)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商会组织机构
第八条:组织结构: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本会设会长办公会;本会设监事长;商会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本会设立咨询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逐渐增设或削减部门以及人员编制。
第九条:理事会
1、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
(3)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4)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增设和取消商会机构和部门;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的成员由会员全体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3、候选人名单由前一届理事会提出,创始时期的理事会员由商会筹备会议提名选举产生。
4、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超过到会理事会员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5、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的会员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十条:会长办公会
1、会长办公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权范围为:
(1)、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2)、筹备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3)、审查和控制商会开支;
(4)、审查、批准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审查、批准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委的聘任和解聘;
(6)、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和取消,决定办事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7)、起草各项行规和制度;
(8)、对会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9)、商讨商会所面对的重大问题。
2、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为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3、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会长由成都达州商会副会长以上领导中产生。任期三年;
4、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商会各种会议;
(2)、检查商会内各部门的工作情况;
(3)、协调商会内各方面的工作关系;
(4)、在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商会签署重要的文件、协议和合同;
(5)、提名聘任秘书长;
(6)、决定和处理应急情况等。
5、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由会长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商会秘书处
1、秘书处是商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按照商会的各项要求处理对内管理和对外联络、协调等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享受商会提供的工资待遇。
2、秘书处由秘书长1位,副秘书长2位,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3、秘书长由会长提名聘任,任期三年;副秘书长由会长聘任,任期不限。
4、秘书长有以下职权:
(1)、实施商会内部的日常管理;
(2)、执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定;
5、 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任期不限。
第十二条:普通会员单位:普通会员单位数量根据商会状况确定,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三条:咨询委员会
1、咨询委员会设主任2位,副主任若干,并下设法律专委、文化专委、经济专委。
2、咨询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提出人员名单,报上级部门批准,任期三年;
2、咨询委员会成员聘任和解聘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3、咨询委员会的会议和工作由秘书处根据需要召集和组织。
第十四条:全体会员大会
1、全体会员大会为商会全体会员参加的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2、大会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商会全年的工作,讨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听取所有会员的意见,选举下一届理事会员单位。
第四章 商会会员
第十五条: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成都地区从事经商活动的企业法人,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入会,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会员资格要求
1、基本要求
(1)、具有成都市的合法营业资格;
(2)、有成熟、稳定和一定规模的企业;
(3)、按期交纳会费。
2、理事会员单位
(1)、具有较大的经济规模;
(2)、具有较大的企业规模;
(3)、具有一定的经营历史;
(4)、具备良好的市场口碑;
(5)、具有良好的行业口碑;
(6)、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
(7)、具有相当的品牌影响力。
3、普通会员单位
(1)、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
(2)、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
(3)、具有一定的经营历史;
(4)、具备良好的市场口碑。
(5)、具有良好的行业口碑;
第十七条:会员入会程序
1、申请单位须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2、申请单位必须有一名副会长或两名理事会员推荐,才有资格申请成为会员;
3、填写入会申请书以及相关表格,将表格交商会秘书处,由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
4、会员入会的批准权在会长办公会,被批准入会的会员由秘书处颁布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会员权利
1、参加规定范围内的会议;
2、在规定的范围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对商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5、要求商会依照规定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帮助解决会员无法单独解决的问题;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会员义务
1、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2、参加商会工作,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3、遵守商会纪律,保守商会秘密;
4、如实汇报本企业经营状况,积极反应市场动态、技术情报,交流管理经验。
第二十条:会员退会或除名
1、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2、有以下行为的会员将没有资格成为商会会员,已经成为商会会员的单位也会被取消会员资格:
(1)、没有按期交纳会费的会员(期限为半年);
(2)、一年不参加商会规定的活动;
(3)、从事非法经营,触犯国家法律或被政府相关管理机关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
4、市场口碑不良,信誉很差;
5、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坑害消费者;
6、不遵守行业道德进行恶意竞争;
7、不遵守基本商业道德,损害他人利益;
8、损害商会利益,破坏商会名誉;
9、商业规模过小,不能维持正常和持续的商业行为等。
第五章 商会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商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利息;
4、在核准范围内所开展活动的收支赢余;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商会按照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标准,需经理事会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商会的经费只允许用于商会的日常开支和事业发展,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范围内进行个人分配。
第二十四条: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章程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商会资产来源是国家拨款、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商会必须建立严格、合法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七条:秘书处必须对财务人员的聘用、解聘、调动或离职负完全责任,保证财务管理工作和工作交接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商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理事会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占用、挪用和私分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条: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水平由商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商会的章程每三年修订一次,时间为每届理事会任期结束之前。
第三十三条: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上报,经成都达州商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以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某种原因需要注销,必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报经成都达州商会批准后注销。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相关或公益事业。
第八章 会费
第三十九条:按时交纳会费是商会生存的基础,也是会员充分尊重和支持商会的具体体现。商会会员一致认为:拖欠会费是会员严重的违纪行为,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商会按照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收取标准为:会员600元/年,理事2000元/年,
副会长1万元/年,常务副会长2万元/年,会长5万元/年。
第四十一条:商会会员必须每年按时交纳会费,会费的计算时间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 日。
第四十二条:第一次入会的会员,应根据担任商会职务不同交纳相应款项作为入会费用(详见会费收取标准)。每年12月31日前入会的会员,不再交纳当年的会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6年1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成都市工商联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